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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沈雅婷(原名黃雅婷)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相關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如聲請人有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國民年金投保資料。
⒋應說明有無工作收入或其他收入?現行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⒌聲請人僅陳報每月給付陳○雲扶養費5,000元,與其關係為母女,應明確說明該受扶養人為聲請人之母親或女兒,並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
⒍若受扶養人為母親時,應說明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母親財產及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
⒎若受扶養人為女兒時,如已成年,應說明女兒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扶養必要性,並提出女兒財產及收入狀況、扶養必要性之相關證明。
⒏聲請人於聲請狀未陳報有無收入,若無收入,是否有能力扶養他人?應說明扶養能力為何?並提出具有扶養能力相關證明。
⒐應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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