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更,434,2024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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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廖聖貿
代 理 人 彭冀湘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廖聖貿自民國113年1月11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無擔保債務總額約3,541,196元,為清理債務,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73號),台新銀行提供18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3,374元分期還款方案,因債務人尚有其他資產公司債務無力負擔,致調解不成立。

債務人目前每月僅有約25,000元收入,扣除每月生活費後,因尚積欠其他資產公司借貸債務,已無力清償前揭債務,且名下財產不足清償,所欠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主張其受僱於昇保工程行,112年4至6月每月平均收入約23,667元【計算式:(22,000元+24,000元+25,000元)÷3(元以下四捨五入)】,名下無其他資產等節,有昇保工程行薪資單明細、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見調字卷第39、55至57、69至76頁),是債務人之償債能力應以上開收入為據。

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債務過程中能適度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裕生活型態,否則非僅有悖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意旨,更係將債務人因個人浪費或財務管理失控之風險不當轉嫁予金融機構負擔,顯非公允。

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則參酌臺南市112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230元,故債務人每月生活費自堪以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1.2】。

是債務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9,311元【計算式:463,464元÷24月】,仍應以17,076元計之,方屬合理。

㈢另本件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及還款方案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債權人陳報狀存卷可考,是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3,667元,扣除每月生活基本費用17,076元後,餘額6,591元【計算式:23,667元-17,076元】,已難以負擔債權人如附表所示每月共9,902元之還款方案【計算式:3,374元+1,161元+1,945元+2,256元+1,166元】,堪認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程度,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其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於法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月11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清償方案(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台新銀行 499,285元 18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清償3,374元 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08,905元 比照台新銀行分18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清償約1,161元 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50,057元 比照台新銀行分18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清償約1,945元 4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06,103元 比照台新銀行分18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清償約2,256元 5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9,820元 比照台新銀行分18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清償約1,166元 6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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