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更,470,2024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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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70號
聲請人 李芯頤即李映彤


代理人 李汶宜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聲請人長女劉庭蓁已成年(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釋明劉庭蓁目前有無薪資或其他收入(如:打工或租金收益)?有何不能工作而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如:在學)?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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