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更,480,202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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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威霖即黃偵貴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2年9月11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12號)未成立後,聲請更生程序,未提出聲請必備文件到院,經本院於113年1月10日裁定命補正,債務人雖於113年3月4日提出陳報二狀表示因病延宕補件期程(本院卷第147頁),再於113年3月12日提出陳報三狀,表明有領取身障補助津貼,復於113年3月28日提出陳報四狀檢具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惟仍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再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完備,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債務人於112年11月13日聲請更生時陳稱目前打零工維生,應詳實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或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若債務人因病已無工作,應說明有何無法工作之情形?且須提出由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另須一併說明目前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為何?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⒉債務人稱須每月須支出1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萬元,請提出自112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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