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更,546,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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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汪宗仁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06號)未成立後,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⒉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9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
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⒋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
(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
⒌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列表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內容為何?(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保單影本到院供核。
⒍應補正說明債務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公司開立之在職證明書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若無工作,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⒎債務人為詠駿企業行負責人,應提出詠駿企業行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所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最新之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若詠駿企業行已歇業,亦請說明何時歇業,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並須陳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明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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