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更,568,2024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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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吳紘瑞即吳承育


住○○市○○區○○路○段00號九樓 之0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於民國108年10月2日成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本院108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32號調解筆錄),惟已毀諾,並聲請本件更生,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繳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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