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清,15,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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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榮棋(原名王德傳)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聲請人於財產目錄上載列有新光人壽保險之保險解約金新臺幣177,684元,應提出相關證明。
⒊債權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債權讓與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司消債調字卷第73-103頁),聲請人應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⒋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⒌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聲請人於臺南市肉類食品加工職業工會投保,投保薪資為新臺幣43,900元,應說明聲請人除受子女扶養外,有無其他收入?若有其他收入,其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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