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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謝金桃
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律師
被上訴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起訴及上訴雖繳納第
一、二審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5,180元、7,770元,惟查本件上訴人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提供上訴人終身免費全身美白保養護理(及終身臉部敷臉護理)服務(每週至少應達到3次以上服務次數)。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因本件上訴人之權利存續期間(即生存期間)未確定,故以10年為計算,又上訴人係以480,000元向被上訴人1次購買全身美白保養護理171堂,可認每堂全身美白保養護理課程價值2,807元【計算式:480,000÷171=2,807(小數點以下4捨5入)】,故核定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4,042,080元【計算式:2,807×3×4×12×10=4,042,080元】;
上訴人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48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80,000元。
先、備位聲明,應以較高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核算基準,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42,080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各41,095元、61,642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5,180元、7,770元,尚應補繳89,7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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