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監宣,613,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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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唐孟君
代 理 人 邱霈云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唐詩雅
關 係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唐詩雅(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唐孟君(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唐詩雅之監護人。

三、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相對人唐詩雅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唐詩雅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唐詩雅之監護人,及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唐詩雅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1.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2.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唐詩雅因思覺失調症此一精神障礙,目前因為沒有治療,有明顯精神病症,在精神病症影響下,無法溝通及無法理解他人所欲表達之意思,處分其財產之能力亦達喪失。

即唐詩雅在「思覺失調症」之精神障礙影響下,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達喪失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唐詩雅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唐詩雅之妹即聲請人為唐詩雅之監護人,符合唐詩雅之最佳利益。

另相對人已無其他親屬適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關係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相對人住居所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之主管社會福利等業務,對主管業務具相當之熟悉及專業,且衡酌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長期經辦各項社會福利業務,經驗豐富,並有眾多學有專精之社會工作人員從事該處業務,認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故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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