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簡上,193,2024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陳宏達 
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
被上訴人    謝勝吉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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