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簡上,273,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黃楠傑

被 上訴人 歐昱宏
訴訟代理人 康錦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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