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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黃楠傑
被 上訴人 歐昱宏
訴訟代理人 康錦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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