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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黃湘真
被 上 訴人 陳居淵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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