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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8號
抗 告 人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姞嫺
相 對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抗告人前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案號為112年度聲字第183號,經本院於112年11月30日裁定駁回聲請;
抗告人於112年11月30日(收文日期)具狀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案號則為112年度聲字第188號(分案日期為112年12月4日),應屬不同聲請事件。
請抗告人自行斟酌有無必要再次抗告而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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