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耀聖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景煌
被 告 朱家華即何俊聰之繼承人
何靜瀅即何俊聰之繼承人
何靜得即何俊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6,670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土地依公告現值/平方公尺;
建物依課稅現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東區裕東段171-17土地 1分之1 66,900元×89.26=5,971,494元 2 臺南市東區裕東段171-21土地 1分之1 66,900元×11.00=735,9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 1分之1 9,276元 合計:6,716,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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