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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許文華
被 告 何振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43,205元【計算式:分配表次序5所載分配金額5,476,219元+分配表次序6所載分配金額66,986元=5,543,205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9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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