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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夆澤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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