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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0號
原 告 陳螢瑾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被 告 楊美霜
兼
訴訟代理人 王芃迪
被 告 葉東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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