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1098,2024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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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進成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C000-A111054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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