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黃春花
林振芳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2,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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