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1343,2024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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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3號
上 訴 人 陳淑英



被 上 訴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34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9,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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