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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6號
原 告 林琪恩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 告 高絲瑀即高世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四、㈢第7行至12行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四、㈢第7行至12行如附表所示之記載,係贅載之顯然錯誤,應予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查,原告高職畢業,現為立華揚公司負責人,名下財產有不動產、汽車、投資等,總額逾2千餘萬元;
被告高職畢業,108年度薪資所得為226,807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此有兩造戶籍資料及兩造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28、35-38、115-1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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