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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范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范君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9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下同)1,609,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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