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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4號
上 訴 人 林育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萬5,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32,09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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