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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駿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坤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翔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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