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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列強
陳列弼
張韻婷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倫 原住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16巷33
法定代理人 馮和祥
法定代理人 蔡辰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本院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2價額為12,886,121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前段規定,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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