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1553,2024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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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巖耀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靜萱 
            林秀治 
            陳映嵐 
            陳嘉成 
            陳怡陵 
            陳文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德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155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06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所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係指於行為當時就形式上觀之,有利或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而言。

非指經法院審理結果有利者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不利者其效力不及於共同訴訟人而言,故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審法院未就其內容為審判之前,難謂其提起上訴之行為對於他共同訴訟人不利,其效力應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即應視其上訴為共同訴訟人全體所為(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拆屋還地訴訟,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雖僅上訴人即被告陳巖耀對於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形式上有利於其他被告,依上開說明,其上訴效力仍及於未提起上訴之陳靜萱等6人,故應將其等列為視同上訴人,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經查,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拆除如附表所示地上物,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34,785元(計算方式詳見附表),則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核定為3,534,78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地上物
左列地上物之
事實上處分權

坐落地號
起訴時(112
年)、追加
起訴時(113
年)之土地
公告現值
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
所112年11月6日土地
複丈成果圖所載地上
物之編號及占用面積
訴訟標的價
額(以左列
公告現值及
占用面積計
算,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
入)
【系爭A地上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街000巷0
○0號房屋(未保
存登記)
上訴人陳巖耀
㈠臺南市○○區
○○段000000
地號土地
112年土地公
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7,2
00元
A1:125.91平方公尺
906,552元
㈡臺南市○○區
○○段000000
地號土地
113年土地公
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7,7
29元
A2:1.25平方公尺
A3:2.3平方公尺
(合計3.55 平方公
尺)
27,438元
㈢臺南市○○區
○○段000000
地號土地
112年土地公
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7,2
00元
A4:0.13平方公尺
936元
【系爭B地上物】
上址房屋前方鐵皮
倉庫
上訴人陳巖耀
臺南市○○區○
○段000000地號
土地
113年土地公
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7,7
29元
B1:15.38平方公尺
118,872元
【系爭C地上物】
無門牌號碼房屋
(未保存登記)
上訴人陳巖耀
臺南市○○區○
○段000000地號
土地
112年土地公
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7,2
00元
C1:46.15平方公尺
332,280元
【系爭D地上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街000巷0
0弄0號房屋(未保
存登記)
上訴人陳巖
耀、視同上訴
人陳靜萱、林
秀治、陳映
嵐、陳嘉成、
陳怡陵及陳文

㈠臺南市○○區
○○段000000
地號土地
112年土地公
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7,2
00元
D1:280.28平方公尺
2,018,016元
㈡臺南市○○區
○○段0000地
號土地
113年土地公
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7,2
00元
D2:15.76平方公尺
113,472元
㈢臺南市○○區
○○段0000地
號土地
113年土地公
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8,8
46元
D3:0.42平方公尺
3,715元
㈣臺南市○○區
○○段0000地
號土地
113年土地公
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7,3
28元
D4:1.82平方公尺
13,337元
㈤臺南市○○區
○○段000000
地號土地
113年土地公
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8,3
47元
D5:0.02平方公尺
167元
總計
3,534,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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