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1750,2024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0號
原 告 施文明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新力盛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