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1974,2024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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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富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鈺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 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74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2萬485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5萬54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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