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18號
原 告 楊蔡淑萍
楊宗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君律師
王文廷律師
許雅芬律師
被 告 麗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法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蔡孟家律師
葉信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5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5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即原告是否具被告公司股東身分而得提起本件訴訟),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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