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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20號
原 告 林登煙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被 告 林登成 住○○市○○區○○路0段000號
邱春益 住○○市○○區○○○街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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