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27號
原 告 郭文勝
蔡金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富隆
被 告 尤元忠
尤泓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
茲因有需再調查證據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命原告提出以下證據及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下:
㈠原告應提出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16 、217 、218 、219 號提存書之「提存原因及事實」欄所載之「經通知逾期未領,受取權人延遲受領」之相關證據。
㈡本件定於民國113 年3 月19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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