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2045,2024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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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韋成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雪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7,533元(計算式:89,333+128,200=217,533;
元以下四捨五入;
按:原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部分為89,333元及金飾2兩,又依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時即111年7月21日之金價為每兩64,100元,因此,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17,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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