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2098,2024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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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佳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萬4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6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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