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2124,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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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24號
原 告 蘇建豪
被 告 唐秀綺
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謝承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10年4月4日相識,繼而以結婚為前提開始交往,被告並陸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向原告索要附表所示之物品、金錢,共計新臺幣(下同)68萬5,074元,被告對原告為感情詐騙,兩造係於網路認識,一直都是原告付出,被告都沒有付出,原告有送被告結婚對戒,且有向被告告白,被告生日或節慶其都會送東西,被告都沒有回送,其告白後被告沒有回覆,其算是主動願意送被告,被告每次都是臨時邀約,其和被告認識2年半總共見面才26次,其認為其被騙,其感覺被告是結婚對象,不然怎麼會送結婚對戒,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8萬5,074元。

二、被告抗辯略以:兩造係於110年4月4日於網路上相識,素來僅係一般網友關係,從未相約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原告主張曾贈送被告之物品、支出費用等情,均係原告基於自由意志所為,被告並未對原告有任何詐欺之行為。

被告就原告因贈與或支出費用之金額,被告否認之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一)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復民法上之詐欺,必詐欺行為人有使他人陷於錯誤之故意,致該他人基於錯誤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者始足當之。

倘行為人欠缺主觀之詐欺故意,縱該他人或不免為錯誤之意思表示仍與詐欺之法定要件不合。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遭被告感情詐騙始陸續購買物品予被告或於聚餐時付款,然為被告所否認,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有施以詐術一節負舉證責任,而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算是主動願意送被告等語(本院卷第434頁),則原告既然係主動願意贈送被告,即非受詐騙始為之,而原告固提出LINE對話紀錄、購買物品之相片、電子發票證明聯、信用卡帳單明細、消費簽單、轉帳截圖、蝦皮賣場截圖、玉山銀行轉帳明細及存摺內頁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389頁),惟依前開LINE對話截圖顯示,原告於購買物品前傳訊息予被告稱:「欸欸欸,傻眼,他們有賣」、「我剛剛私訊問的」、「如果要的話,只有兩種方式,第一種直接到桃園拿包包,第二種要多3000讓服務人員搭高鐵親自送包包下來」、「有包包和驚喜欸」、「這樣開不開心啊」等語,足見原告係為搏得被告歡心始積極詢問商家及取貨方式,顯難認被告有對原告施以詐術之行為;

而其餘原告所提出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信用卡帳單明細、消費簽單、轉帳截圖等,僅足證明原告有於該等商家消費之事實,尚不足證明被告係以詐騙原告之方式致原告於該等商家支付金錢,從而,依原告上開所提證據,至多可信原告為追求被告而付出金錢,而縱使原告付出金錢後並未得到原告所想要之結果(不論是結婚或交往),亦不能倒果為因而認為被告係以詐術之方式騙取原告付出金錢,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8萬5,074元,既未合於侵權行為成立之要件,自屬無憑。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8萬5,074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支出日期(民國) 支出項目 支出金額(新臺幣) 1 110年6月4日 購買11朵紅色玫瑰花 1,700元 2 110年7月4日 名牌包 7,496元 3 110年7月26日 購買33朵白色玫瑰花 3,000元 4 110年7月29日 鑽石戒指對戒 30,000元 5 110年8月14日 99朵紅色玫瑰花 9,000元 6 110年8月21日 鑽石項鍊 39,800元 7 110年8月21日 碳佐麻里用餐 1,424元 8 110年10月14日至111年5月14日 4,160元 9 一周年 1,314元 10 110年10月14日 蘋果13PRO 1TB 50,400元 11 110年11月19日 蘋果手機包膜 2,942元 12 110年11月19日 蘋果手錶 22,900元 13 110年11月30日 屋馬慶生 1,221元 14 110年12月1日 三層蛋糕 3,600元 15 110年12月1日 臺南黑牛屋 1,166元 16 110年12月19日 DIOR香水 8,840元 17 110年12月21日 香奈兒包包 150,000元 18 111年1月12日 DIOR口紅 1,917元 19 111年2月2日 過年紅包 1,314元 20 111年4月1日 臺南新光三越老乾杯 3,119元 21 111年10月22日 初魚鐵板燒訂位 2,948元 22 111年12月1日 美享地 7,810元 23 111年12月1日 香奈兒二層蛋糕 4,300元 24 112年1月12日 初魚鐵板燒 4,403元 25 112年1月12日 香奈兒2個包包 235,000元 26 112年3月23日 香奈兒2雙鞋 85,300元 合計:685,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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