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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 告 林志賢
訴訟代理人 吳美蓮
被 告 葉哲維
訴訟代理人 李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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