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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振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嘉慧律師即王進丁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上訴人原聲明被上訴人即被告應將其管理王進丁名下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2分之1)及位於臺南市○○區○○00號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交付與上訴人,惟上訴人嗣後提上訴時,僅聲明被上訴人即被告應將其管理王進丁名下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2分之1)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所有等情,有本院113年4月9日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
三、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0,755元,如附表所示,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0,4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 權利範圍 價值(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123,869元 計算式:25.54平方公尺×9,700元(112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123,869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2,486,886元 計算式:512.76平方公尺×9,700元(112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2,486,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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