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 告 王錦秀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
被 告 莊和勝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何蔚慈律師
被 告 張嘉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