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964,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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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 告 王錦秀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
被 告 莊和勝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何蔚慈律師
被 告 張嘉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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