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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以112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所為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312元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於前次上訴時,已繳納該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312元,有本院民國111年12月19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是上訴人於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免徵裁判費,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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