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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耀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森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9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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