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 告 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呂菁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黃俊達律師
賴鴻鳴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謝旻宏律師
被 告 曾輝芳
黃啓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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