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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昱緯
以上上訴人與晟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3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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