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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路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193號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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