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重訴,214,2024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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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李金元



李金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白蘭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李金元及李金泰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68,831元(計算式:102,400,100÷2,595×169=6,668,83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0,5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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