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重訴,240,2024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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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昱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冠智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5,600元(本院按: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4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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