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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宋建璋
被 告 FULDA INTERNATIONAL CO., LTD.
兼法定代理人 黃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肆點伍陸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FULDA INTERNATIONAL CO., LTD.(下稱FULDA公司)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邀同被告黃泰瑋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約定於授信總額度美金(下同)60萬元範圍内為授信往來。
立約人得於前開授信額度範圍內循環動用,依授信申請書備註欄約定進口美金墊款利率依「6個月期TAIFX3原始利率」加百分之0.88除以0.9445機動計息,如未依約履行外幣債務,立約人願自應償付日起,6個月以内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FULDA公司分別於:㈠112年6月14日借款234,300元,到期日為112年10月6日,FULDA公司屆期未依約清償,依112年6月14日時之「6個月期TAIFX3原始利率」為百分之5.7,經計算此筆借款之利息利率為百分之6.9666【計算式:(5.7+0.88)÷0.9445=6.9666】,迄今尚滯欠本金123,719.18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112年7月3日借款118,400元,到期日為112年10月23日,FULDA公司屆期未依約清償,依112年7月3日時之「6個月期TAIFX3原始利率」為百分之5.75,經計算此筆借款之利息利率為百分之7.0196【計算式:(5.75+0.88)÷0.9445=7.0196】,迄今尚滯欠本金79,399.06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112年7月18日借款181,500元,到期日為112年11月6日,FULDA公司屆期未依約清償,依112年7月18日時之「6個月期TAIFX3原始利率」為百分之5.76,經計算此筆借款之利息利率為百分之7.0302【計算式:(5.76+0.88)÷0.9445=7.0302】,迄今尚滯欠本金94,542.5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㈣112年8月3日借款115,400元,到期日為112年11月14日,FULDA公司屆期未依約清償,依112年8月3日時之「6個月期TAIFX3原始利率」為百分之5.82,經計算此筆借款之利息利率為百分之7.0937【計算式:(5.82+0.88)÷0.9445=7.0937】,迄今尚滯欠本金56,463.82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FULDA公司未依約還款,按授信約定書第7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黃泰瑋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命被告連帶給付354,124.56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申撥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通知書及匯出匯款申請書、授信往來情形表、美元TAIFX3利率查詢表各4份、授信契約書(周轉性支出專用)、放款戶帳戶資料查詢單、客戶基本資料表、授信申請書各1件、融資還款進口結匯證實書6紙為證(本院卷第21-69頁、第111-143頁),核屬相符。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本院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816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積欠本金(美金)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備 註 欄 1 123,719.18元 6.9666% 112年11月3日 112年11月3日 1.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2.違約金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2 79,399.06元 7.0196% 3 94,542.50元 7.0302% 4 56,463.82元 7.0937% 合計 354,12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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