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林美枝
林慧華
江昱嫺
訴訟代理人 蔡曜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