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除,371,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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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億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玥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20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函1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12年6月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月20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贊洲實業有限公司 尤嘉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赤崁分行 億旺通運有限公司 112年6月5日 731,725元 MU-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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