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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李宏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5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陳豐昇 李宏松 109年4月7日 109年7月20日 1,000,000元 CH233210 2 陳豐昇 李宏松 109年4月7日 109年7月20日 1,000,000元 CH233209 3 陳豐昇 李宏松 109年4月7日 109年7月20日 1,000,000元 CH233208 4 陳豐昇 李宏松 109年4月7日 109年7月20日 1,000,000元 CH233207 5 陳豐昇 李宏松 109年4月7日 109年7月20日 1,000,000元 CH233205 6 陳豐昇 李宏松 109年4月7日 109年7月20日 1,000,000元 CH23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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