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除,374,2024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林奕成
訴訟代理人 陳佩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本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2年6月17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74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王泰元 98年2月2日 未載 300,000元 WG0000000 002 王泰元 98年6月10日 未載 450,000元 CH678202 003 王泰元 100年2月11日 未載 30,000元 TH829855 004 王泰元 100年8月5日 未載 100,000元 TH669037 005 王泰元 100年9月13日 未載 50,000元 WG0000000 006 王泰元 101年3月20日 未載 200,000元 CH507351 007 王泰元 102年1月30日 未載 150,000元 CH445804 008 王泰元 102年1月30日 未載 200,000元 CH44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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