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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21號
再審聲請人 施淑美
再審相對人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再審相對人 李盈威
葉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勳煜 法官曾仁勇 法官張家瑛」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勳煜 法官陳世旻 法官張家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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